2012/08/14 |
預售屋交易 依尾款交付日課稅 |
沈婉玉/台北報導 |
預售屋買賣屬於權利交易,不屬不動產交易,通通都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「實價課稅」。官員指出,一般房屋買賣有過戶日期,國稅局會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日認定課稅年度,但預售屋買賣沒有公開的所有權變更日,一旦交易時間跨年度,就會有課稅爭議。
為此,財政部昨發布解釋,因應不動產通常採分期付款,以尾款交付日來認定所得年度,比較合理。但若尾款交付日不明確,就以建商轉換買主的契約異動日期(換約日),來認定所得年度。
此外,民眾2年內出售非自用不動產,都要加課最高15%的奢侈稅。南區國稅局表示,有位單身台商99年11月在台南市購屋,名下只有這筆房產且沒有營業或出租,但購屋後未把戶籍遷入,國稅局提醒民眾,出售購買不到兩年的自用住宅,記得一定要「遷入戶籍」,以免被認定為「非自用住宅」課奢侈稅。
官員表示,戶籍登記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「法定形式要件」,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,仍無法排除課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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