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

購屋預付款返還加計利息 不適用儲蓄特別扣除額


購屋預付款返還加計利息 不適用儲蓄特別扣除額

鉅亨網新聞中心 (來源:中廣新聞網) 2012-09-08  11:54     Blog談新聞 上則  下則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民眾購屋先預付款項,後因屋況不佳,建設公司同意返還預付款並加計利息,加計利息部分並非稅法規定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,應全額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。(黃悅嬌報導)
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,有民眾在年前向建設公司訂購一棟透天厝並支付200萬元預付款,未料屋況不佳,嚴重漏水,經與建設公司協調,同意由建設公司返還預付款200萬並加計10萬元利息,這位民眾因購屋糾紛取得建設公司的10萬元利息,屬於利息所得,但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,應全額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。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只有三項,一個是銀行利息,一個是有關信託資金收益,還有一個是公司發放股利,總共27萬元的扣除額度,因為這筆是他付給公司的預付款加計利息,非前三項規定,所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。』
官員表示,這位民眾的預付款退款利息最後由國稅局調整至綜所稅總額申報,由於沒有逃漏稅問題,只要求補稅沒有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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