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/09/21 |
地價稅優惠 24日前申請 |
記者林淑慧/台北報導 |
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,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,但若符合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,就可按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許慈美指出,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若有贈與、繼承,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,新所有權人若要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,仍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9月22日前),重新提出申請。
財政部表示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,包括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,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辦妥戶籍登記,並且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。
官員強調,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、已成年的直系親屬中,只要有任何一人保留在原戶籍內、未全部遷出,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1 |
《相關新聞》
‧日商搶進 台商回流 工業土地漲 |
‧南崁溪與老街溪徵地 地主抗議 |
‧申辦地價稅自宅優惠 要快 |
‧建築業、企業置產 難優惠 |
‧不提房屋土地售價比 賣屋損失不准認列 |
‧德昌、裕國等股東認為土地飆漲太多 德普暫緩越南開發案 |
0 意見:
張貼留言
1.大師愛屋網,歡迎多留言,可以幫自己網站打廣告~
2.需要 高正奕 回覆,請勿使用匿名留言[可使用名稱/網址,名稱填自己名字,若無網址,請填E-mail]。
3.匿名攻訐、不相干之廣告適用於無條件刪去法,望請海涵:)
4.您可以使用一些 HTML 標記,如:
<a href='網址'>描述文字</a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