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市大利多 房地產交易可先扣除奢侈稅、仲介費、土增稅再計算稅費
鉅亨網新聞中心 (來源:聯合報系/udndata.com) 2012-08-07 07:06 Blog談新聞 上則 下則
房地產交易出現利多消息,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不動產出售案件,稅負將獲減輕。財政部已針對此類案件訂定一致性的課稅原則,對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售價的案件,計稅時,從寬解釋,准予扣除包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、土地增值稅、仲介費等稅費,售屋課稅所得將因此下降。
8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制後,此一規定,有利於按總價登錄價格資訊的售屋者,如遇稅捐機關自行查獲,或掌握不動產的實際買賣價格,並要求按實價課稅時,將可主張減除相關稅費以利減稅。
財政部說明,個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課徵方式,分成兩種,一是有實際交易價案件,要按實價核實課稅;至於沒有實價的交易案件(未舉證買賣價格,或稅捐機關查無實價者),則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所訂的所得額比率,再課稅。
由於我國的土地交易,不課徵所得稅,以往屬於實價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案件,若僅掌握總價,為方便對房屋課稅(土地免稅),財政部曾規定,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,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,按出售時的房地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。
國稅局近日向財政部反映,此規定並未准許售屋者,扣除仲介費等稅費「費用」,實務做法不一,徒增徵納困擾。財政部經商議後,准許核實課稅案件得自買賣價差額,先減除包括奢侈稅、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三種稅捐,及仲介費、公證費等售屋相關必要費用後,再按房地比攤計房屋的課稅所得繳稅。
舉例來說,A房地售價總額2,000萬元,取得成本總價1,500萬元,均無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,已納契稅等稅費共100萬元。A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是100萬元、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,其房地比例為20%屬房屋、80%屬土地(100萬元/100萬+400萬元),A房地的房屋交易利得即為80萬元((2,000萬元-1,500萬元-100萬元)x房地比例20%)。
未明令可扣除相關稅費之前,A房地的課稅交易利得是100萬元((2,000萬元-1,500萬元)x房地比例20%),課稅所得相對較高。
【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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