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

101年度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一覽

101年度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一覽
【經濟日報/陳美珍】出售房屋後,依據售屋者能否出示買賣交易資料的不同,有核實計稅、推計所得兩種課稅方式。其中,稅捐機關推計售屋所得的重要根據即是「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」,凡是無法拿出購屋買賣資料的售屋者均可適用。

財政部每年5月報稅前,依據房地產市場變化,訂定各縣市適用的售屋所得額比率,以供售屋者申報售屋所得稅。售屋所得,是按出售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訂頒的比率計算,得出售屋所得後,再乘上個人綜合所得稅率,即屬應繳納的售屋所得稅。
舉例來說,財政部核定台北市2012年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中,大安區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8%,即出售一棟評定現值500萬元的房屋,應申報的售屋所得是240萬元(500 萬元X48%)。假設綜所稅適用稅率為40%的納稅人,2012年間出售不動產的售屋所得稅即是96萬元(240萬元X40%)。
圖/聯合報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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