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

都更條例 增文林苑條款


2012/06/15
都更條例 增文林苑條款
中時房地產  記者于國欽/台北報導
為解決「文林苑」都更爭議,內政部完成都更條例修正草案,進一步提高都更門檻。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,修法改革幅度之大,為例年之最,本法開宗明義即特別揭示「保障居住者權益」。
此次都更修法重點包括:
一、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比率由現行十分之八提升至十分之九。
二、都更建物須全數拆除,始得辦理預售。
三、強化公有土地參與都更 四、都更權利變換由實施者(建商)找估價師估計土地所有權人的資產價值,改為雙方共同找估價師。
五、若地主不願拆遷,經雙方協調不成,由主管機關介入調處,調處不成則提請司法裁判,待司法裁判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拆遷。
內政部昨通過都更條例修正,近期送政院討論,預計在立院下會期開議前送立院。
李鴻源表示,都更條例修法期間適逢文林苑都更爭議,因此修正主軸特別著重社會大眾所關注的議題,以確保都更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,原條文67條,修正後增至87條。他強調:「此修正不僅有助於都更政策推動,也進一步保障參與都更者的權益。」
考量都更案執行的主體性、必要性與急迫性,內政部決提高申請都更門檻。內政部官員表示,申請都更首先要向地方政府提出「都更事業概要」審查,通過後才能提「都更事業計畫」及「權利變換計畫」審議,全通過後才可進行都更。 同時,現行都更事業概要審查採「行政審查」,實施者(建商)只要獲更新單元內建物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地主同意即可,但修法後同意比率提高至十分之五;且將原「行政審查」改由都更審議委員會進行「實質審議」。
至於都更的事業計畫、權利變換計畫經審議通過後,原本可以展開都更,但如有建物仍未拆除該如何處理?
內政部官員表示,新修正的都更條例要求地主與建商先行協商,協商不成,建商可提請主管機關調處,主管機關需在兩個月內提出拆除的時間、方式及安置的方式,如果地主對調處內容不滿,可在30天內提請法院裁判,待司法裁判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拆遷,保障居住者權益。
1

《相關新聞》
台開 開發神岡豐洲工業區
精機二期 掀搶地熱潮
富宇巨匠攜手 搶進台中5期
預售屋下一波查稅重點 國稅局鎖定林口三峽新莊
先付定後看約 甲山林罰300萬
國揚 盤面吸金焦點 法人搶買
... 更多相關新聞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

1.大師愛屋網,歡迎多留言,可以幫自己網站打廣告~
2.需要 高正奕 回覆,請勿使用匿名留言[可使用名稱/網址,名稱填自己名字,若無網址,請填E-mail]。
3.匿名攻訐、不相干之廣告適用於無條件刪去法,望請海涵:)
4.您可以使用一些 HTML 標記,如:
  <a href='網址'>描述文字</a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