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27日 星期日

文林苑事件,怎麼收尾?


紛擾多年的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在3月28日進行強制拆除,造成軒然大波,支持被拆戶王家的民眾和團體持續抗議,媒體也競相報導,社會輿論同情被拆戶者不在少數,顯示社會人情可貴的一面。而在被拆戶及其支持者、同意都更戶、預售屋購買人、建商、政府不同部門,乃至受邀主持公道的學者專家,各方各說各話的狀況下,整個案子仍處於僵持待變狀況,後續如何處理,正嚴苛考驗相關各方面的智慧和耐力。在下以為,無論最後此案要如何發展、收尾,處理時都應該以「合法」、「如法」為最底限,否則恐怕引發無窮的負面效應和難料的後患。




本案各說各話,看似複雜,其實只要釐清幾點,或許仍無法完全擺脫爭議,無法讓某些人滿意或接受,但至少可以找到一些不得不加以「勉強」解決的契機。


首先,王家堅持自己自始不知道該案,或者自始即不同意參與,雖然部分都更同意戶指稱王家說謊,謂其自始(2006至2007年間)即知該案,並曾於2007年權利變換說明會上簽署出席,不管他們哪一方講的是事實,至少重點是從本案自2007年經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,至2009年都更事業計畫核定,兩年多的時間裡,王家連一次公聽會、審議都沒有參加,形同法律上的「不作為」,由於王家的這種「不作為」終於使得自己的房屋被納入都更範圍(也就是說,如果王家積極參與,就能有機會即時排除自家被納入都更範圍內),全案也因此在所有法律程序走完後,經由合法過程發展而成案,難以挽回。


此可由王家拒絕自行拆遷或搬遷後,由相對方提起法律訴訟,而經法院判決確定可以予以強制拆除,也就是即使經過訴訟,經過法院的慎重審酌,這個案件仍然是合法,也得以強制拆除。


大家都知道,法律不是萬能,這是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,法律還需要人來加以配合才能發揮其效益。所以法律無法保障所有人的權益,至少對於不配合法律者的權利,可能就難以完全為法律所保障。


有人說法律是保障懂得法律的人,或者法律是保障「尊重法律者」的權益。還有人說「法律不保障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」,其中包括對法律的「不知」、「不尊重」或法律行為上的「怠惰」。王家在整個都更案的「不參與」、「不出席」,可以算是「法律行為上的怠惰」,法律行為上的怠惰也是一種法律行為。也就是「不參與」本身也是一種「法律行為」,既是法律行為即需負擔法律責任,不是說不參與就無須負任何責任。


王家老厝在非自願的狀況下遭到強制拆除,其情固然可憫,但古往今來,無論是在任何地方、任何時候,每個成年人──精確地說是在法律上「有行為能力的人」,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這是無庸置疑的。以王家的狀況,他們在此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方式並不會和任何其他人有所差異,就是必須去接受法律程序之後的結果。對於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,請容筆者直言,郝龍斌並沒有「太超過」,剛剛好而已。


如果凡事皆可以用「不知道」、「不知情」、「不知法律」、「不知規定」或「置身事外」等等類似理由和方式來閃躲該負的法律責任,吾人真不知如何想像這個社會將要面臨何種局面。簡單試舉一例,若有人超過法定期限而未繳稅,遭到財稅單位依法裁罰,當事人卻以「不知該繳稅」、「不知繳稅期限」、「無意拒繳,只是仍未繳納」等理由,抗拒裁罰,甚至以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為由,申請釋憲。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此奇怪的事不可能發生,但是文林苑事件若不依法處置,其結果就猶如前述。


又,如果林義夫向高華柱強烈主張,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「居住及遷徙」之自由,而認為自己當年不算是叛逃,只是改變居住地而已。動輒以憲法無限上綱,跳過所有其他該被尊重的「下級」法律,又將如何?如果這樣的狀況可以被接受,則社會難有寧日矣。


有論者以為,憲法第23條施以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,必須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由,才能以比例原則來進行,認為該都更案只是增進某部份人的私人利益,非增進公共利益,所以不可採取「比例原則」來限制人民的財產權。但是憲法第23條同樣明列「妨礙他人自由」時,可以法律限制之。


人民之間彼此利益相衝突時,當然會出現彼此妨礙自由的狀況,這時依照現憲法,就必須以法律限制之。這時多數決的比例原則,就可以是一個解決的方式,它或許不是最好的方式,但應該是不得已的狀況下,可以採行的方式。我們投票選賢與能,不就是比例原則的體現嗎?如果比例原則不可取,是否每次的選舉結果都可以理所當然地推翻?如果少數人的權益都該要以憲法保障到底,那相對方多數人的權益不是更該要加以保障嗎?如果世間就是無法兩全其美,少數人永遠都該優於多數人而被率先保障嗎?


又有論者以為,「惡法」就不該被尊重。一個法律是「良法」或「惡法」,有時候很難有客觀標準。同樣一個法律,對甲有利時,甲可能認為它是良法,對乙不利時,乙可能認為是惡法。待情勢轉換時,仍是同樣一個法律,對甲不利,甲可能反過來認為是惡法,若這時對乙有利,乙反而認為是良法。如此良惡之間,如何去認定?
個人認為,若明知是惡法,更該去尊重它,否則更容易被惡法所傷。有人問林肯,若在路上遇到一隻惡犬擋道,該如何?林肯說要繞路避開。這就是尊重,如果不理會狀況危險,照樣往前走,很可能會被咬,或者必須和牠打一架。尊重惡法不是要認同惡法,而是要慎重考量因應之道,這時候對惡法採取不作為或怠惰或抗拒的態度,未必是最理想的。如果這個社會普遍認同「惡法即不必尊重」,相信必然會出現比本案中,被某些人認為「可恨的建商」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族群,而且還出現非常的多。


當然,真是惡法,就必須修法改善,這又是另一個層面的課題,不可與惡法值不值得遵守,惡法該不該執行混為一談。而在惡法還沒被修改之前,無論如何,它仍是一個該被尊重的法律,不尊重就該付出相對的代價,這是無庸置疑的。否則,若有人認為所得稅法是惡法,就拒繳所得稅;有人認為選罷法是惡法,就拒絕遵守選罷法等等,這個社會將變成何種模樣?
筆者以為,若大家認為現有都更法必須加以修改,請儘快進行,早日讓都更法成為可以同時保障多數人和少數人的良法(雖然這是不可能的任務)。而亡羊補牢,針對文林苑事件已經發生的種種,包括王家和其他同意戶、預售屋買家等的權益和補救、救濟措施,若相關各方賢達可以找出一個理想解決的方案,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樂觀其成。


在目前有一方仍堅持「不必尊重現有法律」的「初衷」,並持續以逾越法律的動作去進行軟性抗爭的狀況下,有關方面雖然仍須承受巨大壓力,但筆者要強調的是,一切處理都要合法,只要合法,就算是要為王家解套而量身打造一個新的「都更法」都無妨。


而若真的無法在合法狀況下,做出讓各方都接受的圓滿解決,在現有條件下,該做而又合法的事情,可能還是得去做。


合法、如法,應該是處理此事必要的底限之一。


高正奕(5/27/2012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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